王小麗于2019年1月2日入職恒常公司,公司制作了與王小麗之間勞動合同書,落款時間為2019年3月30日,期限自2019年4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公司制作該勞動合同書時在勞動者簽字處使用了王小麗本人簽字的電子掃描圖片,王小麗本人并未在該勞動合同書上簽字。
2019年8月28日之后王小麗離職。
王小麗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公司支付7個月未簽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28,000元,仲裁委未支持。
王小麗不服裁決,提起訴訟。
一審判決:掃描的簽名不符合可靠電子簽名的條件,雙方并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應支付二倍工資
一審法院認為,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十二條:“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
公司抗辯其與王小麗已經(jīng)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書,但該勞動合同書勞動者簽字蓋章處為王小麗簽字掃描版的打印痕跡,并非王小麗本人親筆手寫簽名,亦非王小麗本人操作將該簽名打印在勞動合同書上。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第十三條規(guī)定:“電子簽名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視為可靠的電子簽名:(一)電子簽名制作數(shù)據(jù)用于電子簽名時,屬于電子簽名人專有;(二)簽署時電子簽名制作數(shù)據(jù)僅由電子簽名人控制;(三)簽署后對電子簽名的任何改動能夠被發(fā)現(xiàn);(四)簽署后對數(shù)據(jù)電文內(nèi)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動能夠被發(fā)現(xiàn)。當事人也可以選擇使用符合其約定的可靠條件的電子簽名!痹搫趧雍贤瑫型跣←惡灻拇蛴『圹E并不符合可靠電子簽名的條件。
公司并無充分證據(jù)證明該勞動合同書中約定內(nèi)容已經(jīng)同王小麗達成一致意見,也無充分證據(jù)證明王小麗知曉并同意其手寫簽名掃描件用于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王小麗對此也予以否認。因此,王小麗與公司之間并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王小麗自2019年1月2日起至2019年8月28日止在公司工作。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第一款規(guī)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公司并未與王小麗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且已經(jīng)支付王小麗在2019年1月2日至2019年8月25日期間的工資,故公司應向王小麗支付自2019年2月2日至2019年8月28日期間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共計26,648.7元。
公司上訴:簽名是王小麗提供給公司的,勞動合同也在勞動部門備案了,且公司也繳納了社保,公司不存在逃避法律責任的行為
公司不服,提起上訴,理由如下:
1、二倍工資是對用人單位惡意不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逃避法律責任所作出的懲罰性規(guī)定。我司在簽訂勞動合同時,不存在逃避法律責任,損害勞動者合法權益的情形。勞動合同書中勞動者簽字位置上王小麗簽名是掃描簽字,但是該掃描簽字是王小麗的親筆簽名,而非他人代簽。2019年3月29日,王小麗在提供簽名時,公司已向王小麗說明用于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在勞動合同書上掃描王小麗的簽名是征得王小麗本人同意的。王小麗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具有一定的思維判斷能力,當向公司提供個人簽名時,不詢問簽名作何使用是不客觀、不現(xiàn)實,一審法院對王小麗向公司提供個人簽名作何使用,審查事實不清。電子簽名適用數(shù)據(jù)電文,涉案勞動合同書并非數(shù)據(jù)電文的文書,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認定事實并作出裁判,適用法律錯誤。
2、2019年3月30日,公司在取得王小麗親筆簽名后,將其簽名掃描到王小麗勞動合同書中乙方簽名處,同時在人社局勞動合同備案系統(tǒng)中做了備案登記,公司根據(jù)該份勞動合同在社保局給王小麗辦理了社會保險登記繳納了社會保險,公司承擔了與王小麗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應當承擔的全部法定義務,不存在逃避法律責任情形,不應當受到法律的懲罰。
員工答辯:公司未與我簽訂勞動合同,是公司掃描我的簽名,自行打印到勞動合同上,訂立書面合同,需雙方達成合意,不需要論證。一審判決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第十三條規(guī)定認定我與公司之間未訂立勞動合同正確,故應支付雙倍工資。
二審判決:無法確定該份勞動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公司應支付二倍工資
二審法院認為,本案中,公司提交的與王小麗簽訂的《勞動合同書》中“王小麗”的簽字為王小麗簽名的影印版,公司無法證實已向王小麗充分告知勞動合同的全部具體內(nèi)容,且無證據(jù)證明在《勞動合同書》中使用王小麗簽名的影印版已獲得王小麗本人同意,結合公司在可以與王小麗補簽的情況下未予補簽,公司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
王小麗現(xiàn)對該份《勞動合同書》提出異議,故無法確定該份勞動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雙方當事人未達成合法有效的勞動合同,故一審判決公司給付王小麗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差額正確,本院予以維持。
綜上,二審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公司不服,向高院申請再審。
高院裁定:公司的行為既不合法又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相悖
高院經(jīng)審查認為,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自雙方協(xié)商一致并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時起就生效。協(xié)商一致需要勞動者明確知曉勞動合同約定內(nèi)容后并同意簽署。
本案中,王小麗雖然應公司要求提交了手寫簽名,但公司未提交證據(jù)證明其已明確告知王小麗手寫簽名的使用范圍及獲得王小麗的明確授權。公司未將勞動合同約定內(nèi)容告知王小麗而徑行掃描王小麗手寫簽名在勞動合同中的行為,侵害了王小麗對勞動合同的知情權和異議權,不應視為雙方協(xié)商一致。而且,公司未依照“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zhí)一份”的法律規(guī)定將其單方掃描手寫簽名的勞動合同書交王小麗保存1份,王小麗在本案爭議發(fā)生前始終不知曉勞動合同的約定內(nèi)容。故公司單方形成的勞動合同不應認定為雙方已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自由、法治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重要內(nèi)容。勞動關系領域中的自由,意味著在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法律構架內(nèi)都有選擇的權利。法治的核心內(nèi)涵之一即是守法,循法而行。本案中,公司的行為既侵害了王小麗訂立勞動合同的自由,又違反了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并交勞動者保存1份的法律規(guī)定。公司的行為既不合法又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相悖。因此,對公司的該項申請再審事由,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高院裁定如下:駁回公司的再審申請。
案號:(2021)吉民申723號(當事人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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