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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立法強制工會響應工人工資協商要求

  昨日(7/21)提交廣東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審議的《廣東省企業(yè)民主管理條例(草案修改二稿)》(下稱《條例》)規(guī)定,當企業(yè)五分之一以上職工提出工資集體協商要求時,工會就應行動。
  
   《條例》包括總則、職工(代表)大會、廠務公開等8章共83條。據悉,該條例從2007年開始起草,2008年進入審議程序,其后因為金融危機,曾暫時終止了對條例的審議。今年以來,隨著經濟形勢的好轉,尤其是考慮到當前企業(yè)工資調整機制問題是熱點、難點問題,相關方面對條例進行了研究修改并重新提交審議。
  
  
   廣東省人大常委會主任歐廣源表示,根據富士康、南海本田等地出現的問題,相關方面廣泛召開了座談會,聽取各方面意見,在條例的幾個方面作了重大修改。
  
  
   從1995年起,全國各地就已開始逐步推行工資集體協商制度!豆ā、《勞動法》以及《勞動合同法》都曾對集體談判制度作出規(guī)定,工資集體協商是集體談判最核心的內容。
  
  
   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工人集體談判問題專家告訴《第一財經日報》記者,河北省已經制定了專門針對工資集體協商的地方法規(guī)。此外,有20多個省市區(qū)人大已經制定了“集體合同規(guī)定”或“集體合同條例”等地方性法規(guī)。
  
  
   強制工會響應工人協商要求
  
  
   現階段,勞資關系更多的還是體現在工資方面!坝幸恍┢髽I(yè)的工資是根據最低工資標準來制定,但最低工資標準只是一個保障性的標準。企業(yè)效益好,為什么不讓職工共享成果呢?”廣州市總工會副巡視員衛(wèi)寶銘告訴本報記者,工資集體協商制度,是市場經濟下解決勞資雙方關系的很好渠道。
  
  
   在目前的新形勢下,如何在企業(yè)和職工之間建立一個合理的工資調整機制尤為重要。
  
  
   《條例》規(guī)定,當企業(yè)因生產需要延長勞動時間時,應當依法就加班工資、加班時間與職工一方進行集體協商或者與工會和職工個人進行協商。
  
  
   《條例》明確了職工一方要求調整工資的法定機制。當企業(yè)五分之一以上職工向工會提出工資集體協商要求時,工會就應組織全體職工民主推選協商代表,并向企業(yè)提出工資集體協商要求;未建立工會的企業(yè)有五分之一以上職工提出工資協商代表的,可以要求地方總工會予以指導,民主推選協商代表。
  
  
   不過,上述專家指出,依法向企業(yè)發(fā)出工資集體協商的要約是工會的權利和義務,五分之一的職工提出要求并不是必要條件。比如前一段時間備受社會關注的沈陽肯德基集體合同,就是由沈陽市總工會主動向企業(yè)提出要約的。
  
  
   因此,《條例》的這個規(guī)定,是為了預防地方工會不作為,而加入的一個強制性啟動協商的機制。
  
  
   此外,《條例》還規(guī)定,職工和企業(yè)雙方均可提出工資集體協商的要求,收到工資集體協商意向書的一方,應當在十五日內予以書面答復,并與提出方在遵守法律法規(guī)的前提下展開工資集體協商。
  
  
   協商期間不得有過激行為
  
  
   《條例》進一步規(guī)范了工資集體協商期間雙方應當維持正常秩序,不得采取激化矛盾行為。就職工而言,未依法提出工資集體協商要求或在協商期間,不得采取停工、怠工或者其他過激方式要求企業(yè)調整工資。就企業(yè)而言,不得采取拒絕職工進入勞動場所、拒絕提供勞動條件等過激行為。
  
  
   而當職工提出協商意向書后,企業(yè)未按規(guī)定答復或者安排集體協商的,不得因職工停工、怠工而解除勞動合同。
  
  
   “通過法律規(guī)定,可以避免雙方矛盾激化。如果談判談得規(guī)范,也不需要用罷工停工這種消極的辦法去解決!稐l例》出臺,就是讓工人有一個訴求的表達場地、平臺。”廣州市總工會常務副主席劉小鋼說。
  
  
   《條例》還明確了爭議的協調與處理機制,明確各級政府應當建立預警機制,發(fā)揮人力社保主管部門、同級總工會、企業(yè)方面代表建立的盜洞關系三方協調機制的作用。企業(yè)和職工雙方無法進行協商或者協商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或者不履行意見的,地方總工會應及時進入協調指導。
  
  
   劉小鋼認為,將工資集體協商機制以立法的形式體現出來,實際也是給工人、工會爭取合法權益的行為一個有力的保障,有利于形成一個員工合理分享企業(yè)發(fā)展和社會經濟發(fā)展成果的有效機制。
  
  
   而工資的上漲可能給企業(yè)的經營帶來一定的壓力。對此,劉小鋼認為,集體協商的好處就在于,員工可以將自己的要求提出,企業(yè)也可以將自己能承受的成本拿到桌面上來談,大家在各自能接受的范圍內去解決問題。
  
  
   廣州明珠星集團黨委書記王小躍也認為,員工工資成本的提高,企業(yè)應有合理的方式可以化解
  



作者:中國勞動關系網 來源:《第一財經日報》 時間: 2010-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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